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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驾照自学直考"六步走" 自学和驾校可以中途转换

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3-07 11:26:1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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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4月1日起,青岛市将实施驾照自学直考,自学直考也将贯穿于科目一至科目四,训练时间和路线已经划定,但具体该如何一步步操作呢?不少市民还是一头雾水。根据公安部的解读,昨天市交警支队也做了相应的发布,记者了解到,自学直考大致需要6步。 

  自学和驾校可以中途转换

  关于自学直考对车辆和随车指导人员的要求,此前本报已多次报道,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昨天记者向市交警支队咨询后做了整理,大致有五个方面。

  首先,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其次,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

  再次,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公告作废。

  第四,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

  第五,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

  六步完成自学拿驾照

  第一步,预约报名。预约方式有三种,分别为网上预约、电话预约和窗口预约。

  第二步,参加科目一的考试。根据预约的时间,自学人员要到惜福镇机动车驾驶人考训中心参加考试。

  第三步,领取自学标识。科目一考试通过后,自学人员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市车管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第四步,自学训练。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在市交警支队规定的37个路段上,在规定时间内训练,可以分开训练科目二和科目三,也可以一气呵成,但训练时必须在车辆上粘贴相应的标识。

  第五步,自主预约科目二的考试和科目三的考试。登录“青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预约科目二的考试,并根据约定时间自主前往惜福镇机动车驾驶人考训中心参加考试。

  第六步,参加安全文明常识考试,宣誓后拿到驾照。

  随车指导不得从事经营教学

  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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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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