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12-18 10:14:41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导报讯(记者 邬眉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驾校教练为学员找路子,连续4次通过作弊设备帮忙考科目一,最终被罚。日前,龙岩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驾驶证考试作弊案,被告人曾某、刘某、陈某、邓某因担任驾校教练的过程中,组织考员作弊,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至单处罚金二千元不等。据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上杭法院审结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案。
2016年10月,黄某报名参加驾驶证考试,因文化程度不高,害怕无法通过理论考试,便向驾校教练邓某求助。邓某立刻联系了同为驾校教练的陈某,并承诺黄某只需花4000元,自然有途径“包过”科目一。黄某喜出望外,立刻交了4000元费用。
教练们开始对黄某“特别关照”,邓某帮其预约好科目一考试后,为其备好了作弊设备。黄某进入上杭交警大队的科目一考场后,教练曾某、刘某、陈某便在出租房内,共同进行后台作弊操作。然而,由于考场信号不佳,黄某于2016年10月12日、12月7日两次参考,都未能通过。同年11月4日,在陈某的安排下,黄某携带作弊设备,前往漳平市交警大队参加科目一考试,但也没能通过。
2016年12月19日,黄某再次前往上杭交警大队科目一考场,不料在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时,被监考民警查获。案发后,曾某、刘某、邓某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刘某、陈某、邓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到曾某、刘某、邓某能自动投案自首,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考试作弊不仅有违诚信,还可能涉嫌犯罪,更可能日后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