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18 09:52: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莆田市秀屿区的林某驾驶拖拉机将李某撞伤,李某要求林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可林某在驾车肇事时,驾驶证已经过期,未进行审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一纸诉状将林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逆行肇事
司机保险公司被告上法庭
2017年10月,林某从朋友处购买一辆二手拖拉机,并于当月办理过户。2017年12月16日15时许,为图省事,林某驾车沿莆田兴路逆行,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李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529.22元,后经鉴定属轻伤二级。事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林某在垫付12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对李某进行赔偿。他认为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则指出,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林某的驾驶证已过期未审,属于无证驾驶,按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一直未拿到赔偿款,李某伤好后,一纸诉状将林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者支付各项损失赔偿款共40719元。
经法院查明,事故车辆有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承保期内。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林某的驾驶证有效期仅到2017年11月22日,即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也应保留保险公司对林某的追偿权。
法院审理
未及时换证并非无证驾驶
经审理,法官认为,原车主已为拖拉机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已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标的物转让,保险利益随之转让,虽然车辆易主,保险公司仍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李某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理应对其赔偿。
驾驶员林某依法取得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未审验,属于在有效期内未换证、原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该行为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但不意味着驾驶人丧失驾驶资格,其并未达“取得后被注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虚假驾驶证及准驾车型不符”等失去驾驶资格的特定条件。且林某于2018年3月20日换领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与原驾驶证相衔接,表示事故发生时林某具备驾驶车辆的技能和资质。
故法院认为,虽然林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并未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林某持过期驾照驾驶车辆为由拒绝赔偿,要求享有追偿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事故致李某各项损失合计30017元,判决由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28117元,由林某向李某赔偿700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