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15 09:05: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说到驾考科目一理论考试,相信很多有驾驶证的老司机们都会说,“很简单啊,稍微看看书就过了”。可就是这样的考试,却有驾校教练组织自己的学员进行作弊,不仅学员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自己也被判了刑。
10月15日下午,临安法院在浙江农林大学衣锦校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临安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7年底,小杨在临安某驾校报名参加了驾考培训,但是文化程度不高,他对科目一理论考试心里觉得十分没底。为了能使小杨和另外一名学员小帅通过考试,教练张某和同事帅某(另案处理)联系了驾校的“总教练”刘某,让刘某帮忙想办法,张某还收取了小杨2000元好处费。
后来刘某联系了自己的朋友——电脑高手罗某,两个人经过商量,决定利用针孔摄像机拍摄题目传给考场外的罗某,由罗某答完题后再把答案传到智能手表上。
今年1月24日晚上,也就是考试的前一天,小杨和帅某的一名学员小帅来到了张某的办公室并调试了设备。次日上午,“全副武装”的小杨按计划进行拍摄考题时,因行为异常,很快就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发现了刘某、罗某、张某组织作弊的行为。
法庭上,刘某、罗某、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没想到组织作弊的后果这么严重,原以为科目一作弊就算被抓了也是考生自己的事情,结果前后组织张罗,把自己也搭进去了,真是得不偿失,现在自己已经知道错了,希望法庭宽大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罗某、张某共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使用信息技术手段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罗某、张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国家考试中作弊行为屡禁不止,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以往的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全面涵盖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体现了国家从严惩治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决心。
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只有在高考、公务员考试这类全国范围内的“大考”中组织作弊,才会被刑法处罚,像驾考这类考试根本没有放在心上,殊不知,驾考也是法律规定的考试之一,在驾考中组织作弊,不仅触犯了刑法,更是在培养“马路杀手”,是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
据悉,该起案件是临安区查获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临安法院此次巡回审判,给浙江农林大学的70名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警示教育课,庭后,本案承办法官甘文婷向同学们介绍了组织作弊罪的立法背景和相关规定,并说到:要重视所有的考试,杜绝侥幸心理,更不能误入歧途,考试作弊,不仅是对其他考生不公平,更是对自己不负责。今后在各类考试中,要认真备考。珍惜个人信用,共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